政策解读

 

一、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再由一审案件承办人注明生效时间。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等;  

4、申请执行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有效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三、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