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唐某诉吴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成年子女  必要证据  亲子关系确认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成年子女提起的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判断所举证据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以满足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基础条件。同时,还要对个案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权益进行充分衡量,避免在亲子关系确认问题上机械适用法律推定。

相关法条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之母王某某与唐某某于1986年建立婚姻关系,1988年唐某出生。1991年王某某与唐某某协议离婚,唐某随唐某某共同生活。2011年3月,唐某某与唐某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非唐某生物学上的父亲。唐某质问其母王某某后得知,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与吴某发生两性关系,吴某是其亲生父亲。后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吴某存在亲子关系。吴某以唐某所举证据不充分、王某某所述证言不真实为由,拒绝与唐某作亲子鉴定,并要求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游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唐某与被告吴某存在亲子关系。宣判后,被告吴某提起上诉。四川省365限制投注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绵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1)游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从本案证据看,原告唐某所举证据中,仅王某某的证言与被告吴某具有关联性,被告吴某对此否认,原告唐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该证言,故证人王某某证言的真实性存疑。即使证人王某某所述其曾与被告吴某发生过两性关系为真,但是并不能排除唐某可能是王某某与唐某某、吴某之外的其他人所生。故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对本案待证事实而言,不具排他性。其所举证据未满足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要求。

再从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上看,原告唐某起诉时已成年,确认亲子关系不涉及父母对其的抚养义务,故在本案中不适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在对亲子鉴定推定问题上应从严把握。非婚生亲子关系确认案件,涉及一方当事人对真实血缘和社会关系的探求,同时也涉及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名誉和家庭和谐、稳定。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机械地以原告提供了证据,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为由,就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法院是否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还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社会效果、当事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充分衡量,否则可能导致法院在处理亲子关系确认问题上,一味追求血缘真实,而忽略当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当事人现存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法院在非婚生亲子关系认领之诉中,“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这里的“可以”从字面解释来说,意味着可以推定,也可以不推定,司法解释在此处的用语使用“可以”,体现了司法解释向法院提供的只是一种解决此类案件的方法,而不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法院是否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必须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不同价值综合权衡后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