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关键词  立案  执行异议  另行起诉

裁判要点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主张自己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若其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可以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基本案情

四川省365限制投注根据(2009)绵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乙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丙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案外人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主张丙公司2009年10月10日与甲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丙公司因长期拖欠厂房租金,甲公司对其存放在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包括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留置权,请求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

本院执行庭对该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主张的留置权不合法,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09)绵执字第10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甲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该裁定于2012年5月28日送达甲公司后,甲公司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诉状,以申请执行人乙公司为被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

四川省365限制投注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受理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四川省365限制投注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

 裁判理由

四川省365限制投注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其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分两种情况处理:(1)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案外人所提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对异议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本案甲公司所提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无关,故其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执行法院对其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并交相关审判部门按诉讼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