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及再审上诉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判或指令下级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工作。